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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中国公安部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颁布施行。新规定在听证程序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询问等方面,与修订前的规定有所不同,针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杨小君副会长。 以下是杨小君教授长对修订后新规定的评价。
总体评价:
杨小君:新修订的规章,我个人觉得没什么新意。几乎所有的新修订的内容,都是根据今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的。惟一有点新意的是,听证程序一般规定中,之前规定第一条是,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等情况下,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修改后,改为笼统说法“责令停产停情况下”,字面上与《行政处罚法》完全一致。
修订后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修订前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讯问查证。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杨小君点评:主要的差别在于讯问的时间规定上,修订后,由12小时,减少至8小时。这一规定,也是今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
修订后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修订前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杨小君点评: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取消了第四条“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其原因是,今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这条规定。虽然,取消了这条规定,但是,在执行当中并不那么好办。因为,受到我们国家拘留场所硬件的限制,根本就没有那么多单间,专门让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违法者居住,作为基层办案人员,也可能不愿意拘留那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违法者。
另外,第一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与第二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两项,同样是参考上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的。
修订后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修订前规定:
第三十八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约束,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一旦醉酒人酒醒,立即解除约束。
杨小君解读:修订后与修订前,基本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增加了“保护性措施”,但这个规定实际上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作出的。
修订后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修订前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等;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案件。
前款第三项所指“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杨小君点评:修订后的法规,主要变化在第一条责令停业的表述上。修订后,采取了,比较笼统的说法“责令停业的”,主要是为了回避,停机(计算机)整顿、停止施工等,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误解。比如,一个网吧,停部分机也是停机,全部停机也算停机,停止施工同样,这些在执行过程中不好界定。另一方面,全部停机、停止施工也包含在停业里面,只要是停机、停工等达到了无法生产、经营的程度。(东征) (责任编辑:王永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