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法检司联合制定公诉案庭前证据交换展示制度
控辩信息对称控方将失去“秘密武器”
法制网讯通讯员石水平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发文,公布施行《广州市萝岗区刑事公诉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和展示实施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刑事公诉案件在开庭前,控方(检察院)和辩方(辩护律师)要将自己持有的证据互相交换,让对方在开庭前就了解刑事诉讼案件的全部证据,以便开庭时双方平等“对决”。庭前证据交换预示律师所采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将受到同等认可。
办法规定,被告人有辩护律师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由检察院公诉部门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和展示。检察院公诉部门承担主要的证据交换和展示责任,应当主动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全面交换和展示案件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应辩护律师的要求交换和展示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承担对等的交换和展示证据责任,亦应当主动与检察院公诉部门交换和展示其所收集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这样,律师“阅卷难”将成为历史,公诉人将没有“秘密武器”来对付律师,同样,律师也没有“秘密武器”来对付公诉人。
根据办法,对于有辩护律师的案件,法院的跟案书记员要在立案后3日内书面通知辩护律师有权在开庭前10日到检察院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展示。(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