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5日讯
这半年时间里小符十分难过,看着身边的同学在学校里活泼乱跳,她只能在家静静地休养;看着同年级的同学升了一级,她只能在新学期开始时办休学手续继续养病。今年4月,小符放学时被同学推倒摔折右手后只好休学在家,小符最终通过诉讼告赢学校获得9000多元的赔偿。 昨天收到获胜的一审判决书,小符仍觉得非常沉重,她最渴望的是尽快养好伤重返学校。
状告学校索治疗费
打官司是希望学校加强管理
小符今年10岁,事发时是万宁市第二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她告诉记者,今年4月12日上午,刚好第三节课下课,她和同学走出教室向楼梯走去,此时两名本校的学生从她的背后用力推她,她顺着惯性重重地跌倒在楼梯上,并连翻几个跟斗,肇事的学生逃得无影无踪。她的家长在老师的通知下,赶往学校才将她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小符为右手肘两根手骨开放性骨折,经医生长达3个多小时才做完手术。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由于无法支付住院费,只好回家另行治疗,治疗的钢板还留在肢体内,还要进行第二次手术。
小符说,住院期间家长曾向学校交涉,要求学校支付医疗费,学校一拖再拖最后仅支付了1500元。小符向法院起诉,向学校索赔各种费用共23670元。
小符的家长向记者表示,他们也不愿打这个官司,主要想通过这个官司向学校要管理。他不会因为这起事件就让孩子离开这所学校,而是要让孩子在学校里继续读书,让学校负责保证孩子在校园内健康地成长。
谁该负担责任?
学校学生各执一辞
万宁市第二小学在提供给法院的答辩状上称,学校在事故发生后,为确定肇事学生,曾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询问了当时在场的学生,但都无法确认小符是被谁推倒的,而小符一方也没有证据支持他们的说法,同时,学校还垫付了一定的医疗费,希望帮助小符得到及时的治疗。万宁市第二小学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事实上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过错。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限于“职责范围内”,这和监护人的义务是不相同的。而根据小符起诉状上所记叙的时间,事故发生是在当天“10点30分左右,刚好第三节课下课”,而学校的下课时间是10点20分,至小符摔伤时已是放学后约10分钟,此时绝大多数学生已回家。小符摔伤是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时发生的,不在学校的职责期间内,学校对事故无法预见和防范,是一起意外的突发事故,学校不应负责任。
对此,小符一方则出示了一份电话清单,清单上记录了老师打电话通知家长的时间是10点24分。小符一方认为,由于学校没有依法建立相关安全制度,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发生事故的楼梯口设岗,维持学生上下楼的秩序,造成事故的发生。
收集证据
法院认定学校负全责
万宁市法院法官向一名在场的小孩询问当时的情况并做了笔录,据这名小孩反映,当时有人推倒了小符。万宁市法院一审认定,2006年4月12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小符在学校学习下第三节课后走下楼梯时,被其他同学撞倒滚下楼梯。经医院诊断小符右手肘两根手骨开放性骨折。
法院认为,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规定,万宁市第二小学应当知道下课后,楼梯拥挤,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采取防范措施。小符下第三节课后下楼梯时摔伤,这一时间段,应视为学校对学生管理工作职责时间范围以内,不属学生自行滞留学校而发生伤害事故的情形。这是一起由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万宁市第二小学赔偿小符9773.2元,扣除学校已支付的1500元,还要赔偿8273.2元。(纪燕玲)(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