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年内换购住房需缴纳纳税保证金的问题,记者采访省城业内人士
本报9月4日讯(记者 岳威)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要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这是8月1日房地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后,税务部门对于房地产个税相关政策的又一次细化。对此,省城业内人士认为,相对于房产个税的开征,纳税保证金的影响十分有限。
今日上午11时许,记者在太原市房地局房产交易大厅看到,等候缴纳房产税费的市民只有几人,而且转让的房屋也都在5年以上,因此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正在办理缴税手续的市民张女士表示,现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所缴纳的税费已经很多,如果再缴纳其他费用,就要考虑暂不出售。太原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先行缴纳纳税保证金并不是新规定,此前关于房地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已经明确了保证金制度。现在,只要符合相关缴税规定的市民在办理房产交易时就应该缴纳纳税保证金,否则将得不到房产证。
太原市广宇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的经纪人卢宝铜认为,所谓的房产纳税保证金只是房产个税征收规定中的一小部分,而且在纳税人一年内实际买房后,如果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的,税务部门还将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因此受影响的交易者只是少数,“但这可能加重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观望情绪,使省城二手房交易市场越来越低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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