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9月5日电(记者周立民)记者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淮北中院5日对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及其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之子匡中平有期徒刑5年。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8.1万元、美元5.1万元上缴国库。
匡炳文现年69岁,曾任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安徽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安徽省政协常委。其子匡中平,现年36岁,案发前是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1997年期间,匡炳文利用其担任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安徽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匡中平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匡炳文单独收受人民币96.1万元、美元5.1万元。伙同匡中平收受人民币32万元。
淮北市中院认为,匡炳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匡中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炳文、匡中平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匡炳文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故对被告人匡炳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匡中平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安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