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时代,老百姓讽刺司法腐败说“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现代西方国家,在法官走向司法中立的同时,司法的程序也越来越繁琐,司法离百姓越来越远。我们今天也不时听到老百姓抱怨“打官司难”、“打官司太麻烦”。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湖南各级法院想了不少办法:设立“田间法庭”、“水上法庭”、“假日法庭”,实行巡回办案;建立司法便民网络,协助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民商事案件执行,对老弱病残等不便出行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这些司法为民的举措受到了百姓的欢迎。
法院是老百姓讲理的地方,是老百姓寻求权利救济的重要场所。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应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权,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法官绝不能超越审判执行职权救济民权,绝不能离开审判职能搞案外服务,也不能脱离法院的本职搞中心工作。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讲司法中立,不偏向任何一方,这与司法为民、利民、便民并不矛盾。法官应当始终恪守中立原则:不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不得充当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搞特殊照顾,不得对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搞“挂牌保护”,但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文化结构、社会阅历、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依法适度、平等地行使释明权,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依法实现诉讼目的。
人民群众是司法的主人和司法成果的受益者。践行司法为民,就是要通过司法活动为人民群众开通一条实现自己合法利益的最佳通道。但司法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公共服务,社会成员并不当然享受司法服务,而必须通过诉讼的形式得到国家的司法救济。法院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多种措施,减少诉讼支出,降低诉讼成本,保障诉讼参与人公平地享有国家的司法资源,而不能视人际关系、个人好恶任意地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损害公共负担公平承担的原则。这就要求法官处理好司法为民与公共负担公平性的关系。
司法为民是检验司法工作好坏的新尺度,是医治法院系统司法不公、队伍不廉、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的一剂良方。她是我们党“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一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责任,是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和努力的方向。贯彻司法为民思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共和国法官永无止境的追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