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昨天报道了盐城一家广告策划公司的广告牌遭遇城管“黑手”的事件以后,接到很多读者、商家、投资者以及广告界人士来电,他们纷纷表示城管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上存在问题,而且对城管收费所依据的地方性规定提出质疑。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外地来盐的某房产开发商负责人向本报反映,他们7月18日在自己拥有产权的售楼处的橱窗里贴了一张广告,两天过后来了几个城管队员,要求他们要么把广告撕掉,要么去城管局缴费。“我们在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子上贴广告,而且还是在橱窗里,他们还管,动不动就要撕,不然就要缴费,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查了,他们这样做法根本不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自己拥有的房产上设置广告是不需要收取费用的,城管收费是不合法的。”该人士强调说,目前,盐城市委市政府在不断强调优化投资软环境,也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城管的做法让投资商对盐城的投资环境有点不放心,基层部门根本就违背了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
“我们在盐都有50多个户外广告牌,以前没有缴过任何费用,就是从去年开始城管才要求缴费的,而且不知什么原因今年又‘涨价’了。”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广告业内人士称,在收费问题上,广告公司都是按国家有关法律审批设置,可是城管部门却是按照他们自己制定的管理办法来负责管理广告业,这和国家的法律有冲突。“广告界一直在质疑城管部门的收费依据,可大家知道鸡蛋是撞不过石头的,所以广告界的同仁们大都选择逆来顺受。”该人士无奈地告诉记者。
昨天,江苏风行今日策划传播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再次致电本报表示,他们将放弃沉默的权利,准备向盐城市“优化办”投诉盐城市盐都区城管局,向该部门索赔广告牌被无辜撕毁的经济损失,给公司讨回公道。
熟知‘办法’颁布内情的薛先生向记者透露,目前的《盐城市盐都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都是有关部门自己拟定好了,然后直接到政府盖章的,根本就不是一个严格的管理办法,而且该“办法”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而实际情况是个别部门以他们的利益意志来制定的,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本扯不上什么关系,说法也很笼统,不知道是根据国家哪部法律哪一条规定来做依据的。
对于在自己拥有房产权上设立广告是否真的需要收取费用,记者从盐都区城管局袁志富副局长处得到证实。“在自己拥有房产权的房屋外面设立的广告牌是否收取费用要分情况,如果广告内容上有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宣传色彩的,每年每平方收取20元的城市空间占有费;如果广告内容和注册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则免收户外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盐都区城管局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他们在平时的执法依据就是《盐城市盐都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自己都是严格按照“办法”当中的有关规定来具体实施的,一些广告发布者不理解城管部门的做法,是因为他们想逃避应该履行的义务,想长期和城管部门打游击。
记者从一位专业人士处了解到,现在全国的很多地方城管部门已经成了城市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者,而工商、建设和规划等部门已经蜕变成了配角,根本没有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者是无奈地放弃了自己权利,这是目前个别地方政府的权利分布混乱所造成的。
见习记者 孟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