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韩红军通讯员郭祥九)记者昨日从常州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收养登记工作,该市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的通知》,以规范收养登记操作程序,提高收养登记质量。
据悉,目前该市儿童福利院有孤残儿童150多名。 这些儿童大多是家人丢弃在路旁,被群众发现送到儿童福利院,或家人将其丢弃在儿童福利院大门口。这些孤残儿童中,残疾女童占了90%以上。
该市民政局在此前的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的收养登记工作仍然存在一些操作程序不规范、存档材料不齐全等问题。为此,该《通知》明确指出,在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收养法》和《收养登记办法》的规定,按受理——审核——登记的程序规范操作,必须做到严格审查收养人的收养目的,保证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严格审查收养人的经济状况、道德品质,保证其有能力抚养被收养人;严格审查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做到规范、齐全,保证收养登记关系的合法有效。收养当事人(夫妻双方)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并出具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该《通知》还规定,对非福利机构抚养的社会弃婴、儿童办理收养登记,每份档案必须存有常州市收养登记表;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询问笔录;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收养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收养人经济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登记表”、“弃婴(儿)捡拾报警证明登记表”及当地县级报纸刊登查找该弃婴、儿童的公告。
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人谢卫林告诉记者: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其中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养的子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同时,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做送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