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史力)日前,省林业厅发出通知,对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林权流转予以规范,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促进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通知要求,流转的林权必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明晰,进行林权流转,林权的转出方应当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且流转的林权所涉及的收益处置与分配、经营主体与经营关系、经营范围与经营时限等方面不得存有争议。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的流转,其流转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并通过。进行林木所有权流转,其已登记的林木所在的林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并流转。进行林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林地上已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也随之一并流转。
已登记为公益林而确需进行林权流转的,不得在流转过程中改变公益林性质。对在未取得林权证的情况下已经合理流转的林权,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正在进行流转的,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对已流转的林权,通知要求要进行分类规范和处理。只要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应予以维持。此外,通知还就加快建立有序的林权流转机制、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做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