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
“十五”期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妇女儿童的生存环境不断改善,受教育程度明显增强;妇女参政议政水平逐步提高,妇幼卫生保健成效显著;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妇女儿童发展的各项指标稳步推进。 我市“十一五”期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主要目标及措施如下:
(一)妇女与经济
目标: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2010年,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上;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2010年女性从业人员参与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的比例分别占参保总数的50%以上;健全生育保险体系,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缓解妇女贫困的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措施: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发展社会和家庭服务行业;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健全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制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开展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工作和日常巡视监察工作。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目标:保障妇女参政议政、参与决策和管理。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到2010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达到45%左右;市和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全市应有1~2名女区、县(市)长或女区、县(市)委书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各区、县(市)要有3~5名女乡(镇)长或党委书记,街道担任正职的女干部人数要逐步增加;市、县、科级女干部分别达到13%、15%、20%以上;75%以上的市及区、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市和区、县(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的比例达到15%以上;女性集中的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的比例;市、县、科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的比例应分别不少于15%、20%、30%;女党员所占比例要在目前的基础上增加2~3个百分点。
措施:不断优化女干部成长环境;拓宽女干部培养选拔渠道;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机制。
(三)妇女儿童与教育
目标:提高妇女素质,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提高妇女儿童科技意识和科技素质,积极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和女性科技型企业家群体。加强对农村妇女实用技术的培训,提高妇女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率;重视特殊教育,为残疾妇女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100%;提高贫困妇女和儿童受教育水平。巩固“两基”成果,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确保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和全面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防止新文盲的产生。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重视女童教育,初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8%;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女生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高等教育女生毛入学率达到48%以上。成年妇女非文盲率达到95%,其中青壮年妇女(15~50岁)非文盲率达98.2%以上,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0.3%以内。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形式,增强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沟通、衔接。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增强中小学生健康体质。中小学校普遍进行基本法律知识教育。
措施: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重点解决农村、残疾人、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等。
(四)妇女儿童与健康
目标: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利,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到2010年,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100%,农村达85%;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7‰以下。降低新生儿死亡率,重点预防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的发生,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全市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25%;住院分娩率城市达98%,农村达90%。其中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0%,消毒接生率达99%;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33.0%;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95%,农村达70%;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33%;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婴幼儿母乳喂养率达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85%,农村达60%,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流行;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加强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减缓淋病、梅毒发病率,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高危人群达到90%。防止和减少农村妇女的妇科病、地方病、碘缺乏病的发生;90%的农村卫生院产科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专职人员配备率达100%。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达100%;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的身体素质。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2010年控制在0.8‰以下等。
措施:改善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条件,加大对妇幼卫生保健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强对特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母婴保健执法以及妇幼卫生监测等。
(五)妇女儿童与法律
目标:贯彻落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各项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幅度降低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案件发案率;在九个基层法院普遍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依法执行回避制度;禁止针对妇女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控制在1.5起/万户以下。维护妇女的劳动权利,禁止使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的各项诉讼权利。保障妇女儿童的财产权利。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减少犯罪率。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措施:全面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司法管理和法律监督;把宣传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社会化维权机制等。
(六)妇女儿童与社会环境
目标:改善妇女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儿童的全面发展。尊重妇女,爱护儿童,使妇女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净化文化环境,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提高妇女儿童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妇女儿童创造适宜的居住和成长环境;提高妇女儿童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应达到100%。实现自来水管网络化、户厕粪便处理无害化。城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空气质量、地面水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和区域环境噪声基本按功能区达到国家标准。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2%;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增加妇女儿童的自我支配时间,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发展社区妇女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设施和场所,加强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建设;区、县(市)至少有1所妇女儿童活动场所;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办好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建立对处于困境中妇女儿童的社会救助体系。
措施: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儿童、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的良好风尚;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发展公益事业,改善设施,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加强公共设施和生产的管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等。〔有删节〕
长沙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中期统计监测分析报告
2001年,长沙市政府颁发了《长沙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1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妇女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妇女地位进一步提高,参政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妇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1.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妇女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005年,全市妇幼保健经费、防治防疫经费、计划生育事业费和财政性教育经费分别为1292万元、5126万元、1.34亿元和21.87亿元,5年间分别年均递增34.78%、39.99%、22.35%和8.49%。
2.妇女保健工作日益规范,健康状况有所改善
2005年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7.39%,高出2010年目标值7.39个百分点,与2000年相比,提高11.16个百分点。孕产妇死亡率明显下降,2005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已经低于2010年的目标值,与2000年相比减少16.91/10万。
3.狠抓教育培训,妇女自身素质逐步提高。
为提高妇女的体素质、保障妇女在受教育权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五年来长沙市教育经费逐年增加,2005年达到21.87亿元,比2000年的14.55亿元相比,增加7.32亿元,增长50.31%。全市共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30.6万人,占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总数的40.58%。具有高中或中专文化程度的女性55.8万人,占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总人口的52.69%。初中三年巩固率女性97.3%。
4.妇女就业、社会保障方面进一步加强
2005年长沙市就业人员中女性为165.3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46.1%,比2000年增加0.2个百分点,已达到2010年目标值。2005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女性达26.73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中女性有35.25万人,比2000年增加5.79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人数为38.25万人,比2000年增加32.47万人。
5.妇女参政、议政、参与管理与决策的程度基本保持稳定。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保持稳定,五年间市级党委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稳定在100%,县级党委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稳定在100%;女干部队伍发展态势平稳,截止2005年末,全市有女干部5万人,占全市干部总数的比重为44.64%;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比例稳中有升,2005年,我市女人大代表82人(市州人大代表数),占代表总数的17.63%,女政协委员(市州政协委员)96人,占委员总数的23.47%。
6.妇女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保护
2005年,我市继续加强法制宣传,加大对社会丑恶现象依法惩治的力度,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妇女,加强法律援助,取得了积极成效。
7.妇女的生活环境得到改善。
2005年,我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为79.74%,比2000年提高5.89个百分点,已经高于2010年70%的目标值;农村累计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为46.4%,比2000年提高32.44个百分点;农村改水受益率为99.71%,比2000年提高0.06个百分点;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67.53%,比2000年提高11.81个百分点,还未达到2010年85%的目标值;城市污水处理率为52.39%,比2000年提高41.59个百分点;2005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88.48%。〔有删节〕
长沙市2005年儿童发展规划监测报告
“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长沙市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的增长,综合实力日趋增强,为长沙市儿童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长沙市儿童成长、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生存、健康、教育状况持续改善,儿童的各项权益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长沙市儿童事业的发展焕发出勃勃生机。
1.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儿童事业发展基础明显提高
“十五”期间,长沙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实力得到大幅度提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有关儿童事业方面的经费投入也不断加大,为长沙市儿童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2.儿童健康水平大幅提
升 2000年以来,全市进一步加强卫生保健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妇幼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据统计,全市婴儿死亡率由2000年的15.88‰下降到9.9‰。 儿童计划免疫体现高水准。百白破、麻疹和乙肝疫苗接种率已达100%,卡介苗和脊灰疫苗接种率均在99.9%以上,有效保证了儿童死亡率逐年下降和儿童生命质量的提高。
3.儿童教育事业取得新进展。
2000年以来,全市加大了教育改革创新力度,在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儿童受教育水平全面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普及,2005年全市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8%,比2000年提高0.03个百分点,小学五年巩固率达到102.6%,比2000年提高2.9个百分点。初中阶段毛入学率为122.3%,初中三年巩固率为96.9%,分别比2000年提高22.6和1.9个百分点。高中阶段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全市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由2000年的70.5%上升到2005年78.8%。学前教育规模也有所扩大,2005年全市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为8.9万人,比2000年增加3.1万人,其中女童4万人,占在园幼儿数44.94%。
4.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得到加强
“十五”期间,我市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各有关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维权机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了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