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6日电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在总结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安部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06年8月24日以公安部第88号令颁布施行。针对新《规定》中的特点和变化,记者日前采访了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刘刚。
个人被罚2000元以上可要求听证
《规定》第九十七条明确,公安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
刘刚说,听证是较为正规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由于其程序的严格和规定的严密,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专横,对实现公民参与权、减少行政争议等都具有有效的作用。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一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决定,公民可在听证结束后再交纳罚款。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由该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申请回避,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核对、补正听证笔录的权利。
刘刚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不交罚款 警方可变卖扣押财物
刘刚说,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及时退还被处罚人: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罚款不给收据 被处罚人有权拒缴
刘刚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旅客列车上,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传唤不得超过8小时
刘刚说,新《规定》对讯问一章中的讯问查证时间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改为“不得超过8小时”。具体内容为,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对于投案自首或者被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卖淫嫖娼不当场处罚
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二)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但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刘刚说,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国家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一般都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和较大的罚款数额,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大。同时,这些案件案情较为复杂,收集调取证据也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经过一般程序进行慎重处理,因而对这些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对于醉汉禁用手铐脚镣
刘刚说,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醉酒人员,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均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刘刚说,在约束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注意监护。因为违法嫌疑人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辨认和控制,而且有可能在被约束的过程中对他人或者自己造成伤害。如有的人可能会在酒精的作用下伤人毁物,有的则可能会引起酒精中毒,从而影响其生命安全,因而从保护违法嫌疑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对被约束人不能放任不理,而是必须加强对醉酒的违法嫌疑人的监管看护工作,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够保证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后果。一旦违法嫌疑人酒醒,应当立即解除约束。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孕妇违法只下罚单不拘留
刘刚说,原《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新规定为了配合新《治安处罚法》的实施,将原规定修改为:“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刘刚说,公安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孕妇、未成年人、老人、母婴采取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不送拘留所,但要下达处罚决定,登记备案。如果有些违法行为人屡教不改,以后再从事违法活动,过了特殊保护期后,公安机关将根据记录对其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