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9月5日电(明星 臧洁)9月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芙蓉区委原副书记刘强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人民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人民币;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二万元人民币。
法院还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刘强贪污所得10.6万元人民币,发还被害单位;追缴被告人刘强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约139万元、港币21.68万元、美元4000元,来源不明款人民币191万余元、港币35500元、美元31712.51元、欧元8935.72元,非法所得港币18892.49元,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强的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其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刘强在有关机关主动交代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可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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