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很多地方,基层检察官青黄不接现象应当引起重视。担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一定的学历条件,特别是《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在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拔。从我院情况看,从2001年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每年都有人报考,通过的仅2人,却已调离检察院或辞职。 这种情况延续下去,检察官年龄梯次将出现断档,有资格办案的人越来越少。以我院为例,实际在业务科室的检察官27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第一线担负直接办案任务的检察官仅有20人。检察官年龄老化问题也日益突出,如我院总共37名检察官中,50岁以上的13人;40岁以上的18人;34岁至39岁的6人;平均年龄约45岁。在基层院,案件不断增多与办案人手不足的工作矛盾十分突出,已成为影响检察工作有效开展的普遍性问题。
解决基层检察官青黄不接问题目前尚无良策,笔者认为可考虑加强续职培训,并适当放宽基层检察官学历条件。《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分批对1962年以前出生的(即已满40周岁的)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检察官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检察官续职培训,考试合格的,即确认其达到检察官学历条件,对于1962年以后出生的,则规定须在职学习取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这是解决途径之一。另外,《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这一规定对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相对落后的地方可以考虑适用,以减轻检察官青黄不接难题。
(作者为福建省邵武市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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