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检察建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检察建议,针对一般判决、执行活动;一类是再审检察建议,针对的是个案。前者具有程序性特点,后者关涉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笔者认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由于关涉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应该像抗诉书一样送达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但上述规则对再审检察建议则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不像办理抗诉或提请抗诉案件那样规范化,有的忽略了通知对方当事人这一环节,而制作好的再审检察建议书一般只对法院提出,不向当事人送达,这就可能造成一些弊端。
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书一样,是对原生效裁判的质疑,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它作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有知悉的权利。笔者认为,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将建议书副本送达当事人(包括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这符合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也符合检务公开的精神。
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再审检察建议较之抗诉书更为便捷、高效,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是检察院与法院之间进行同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在与法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能够很快地使有问题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规范化运作问题,将再审检察建议送达当事人,不仅事关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的保障,还事关民行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第一,对检察机关来说,它有利于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避免权力滥用。第二,对当事人来说,有利于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全面把握,有利于调整自身的诉讼行为。第三,对检察建议文书制作者来说,它有利于提高制作水平和文书质量。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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