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父亲再婚,成年女儿坚持与父亲居住,法院认为父母对成年子女无法定义务,遂判决———女儿搬家走人
金小姐不满父亲再婚,时常与继母发生争吵,父亲就想了多个办法让女儿搬家,然而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 8月30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父母对成年子女无法定义务,遂判令金小姐搬家。
1995年,金小姐的父母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双方各得一处房产,当时尚未成年的金小姐归母亲抚养。一年之后,金小姐的父亲购买了一套房子,而后金小姐就搬来与父亲同住。2005年,金小姐由于对父亲再婚不满,经常与继母发生争执,父亲就设法让女儿搬家,同时许诺愿意提供住房或永久性地承担房租,然而遭到了金小姐的拒绝。金小姐认为居住在父亲的房子里理所当然,何况已经居住了10个年头,要让其搬家没门儿。无奈之下父亲诉至法院。
金小姐的父亲说,虽然他已再婚,但始终不忘对女儿的关心和照顾,考虑到女儿名下没有住房,愿意帮助另行安排住房或者永久性承担房租,如果女儿对于以上条件无法接受,他愿意补偿1.5万元。然而金小姐坚决不同意搬出房屋,也不同意由父亲为其另行安排住处或者补偿租房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离婚后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均登记为原告本人,故该房屋为原告的个人财产。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对其私有房屋享有独占支配权,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的不当干涉。被告金小姐系原告女儿,现已成年,父母对于成年子女无法定义务,被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原告认为自己已再婚,不便与被告共同居住,要求其搬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名下没有住房,原告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告租房费用1.5万元,予以准许。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说,按照《婚姻法》的精神,成年子女如果独立生活,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法定义务,即便父母是富翁,子女无分文,法律也没有规定父母必须尽扶持义务。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对其所有财产享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哄抢和破坏公民的合法财产。金小姐虽然是老人的亲生女儿,但并不是该房的所有权人,应该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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