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暄)备受市民关注的消费者诉自贡公交公司IC卡收费案,9月4日在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交公司)发行IC卡时收取用户的IC卡工本费属违规收费,侵犯了原告(消费者周淳)的财产所有权,返还原告IC卡工本费15元。
2005年4月11日,市民周淳在自贡公交集团办理公交乘车IC卡时被收取了15元工本费,周于4月中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公交公司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并退还工本费。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开庭,于前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实行IC电子卡电子收费系统所用的IC卡,系集成电路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公用性服务行业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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