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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哲说:“我吃了很多药不见效。” 汪乘贤 摄
患上癌症的确让人很难面对,定安县一名患上了癌症的中年男子,选择了一种相对极端的方式应对,他想进行“安乐死”。
中国人常说:“好死不如赖活。”选择自我死亡的背后,是这名病人对病痛的不堪忍受和不希望拖累家人的善意。尽管他提出了这样的想法,但在我国尚没有可以施行“安乐死”的成文法律,我省医院也无法为病人实施“安乐死”。直到现在,“安乐死”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40岁患绝症想到“安乐死”
在给本报热线打来电话时,黄新哲说:“我现在患了绝症,请你们行行好,帮助我安乐死。”4日,记者在定安县龙湖镇正统村见到了40岁的黄新哲,他的腹部明显肿胀,和瘦弱的胳膊比起来,显得很不成比例,他介绍那是他患肝癌的结果。黄新哲在2004年时就发现身体不好,并在定安县的一家医院做了手术。两年之后,他的身体再次发生病变。黄新哲说,当医生说他患了癌症时,那一刻感觉天都塌了下来,非常绝望。
黄新哲介绍,患病的这两年,他全身乏力,无法工作;每天吃饭后腹部都要胀痛两个小时,感觉就像肚子里坠着一块石头;每顿只能吃1小碗米饭,两年的时间瘦了50多斤,可肚子却像孕妇一样凸了起来。
黄新哲说,他选择“安乐死”主要基于两层考虑:首先是病痛让他不堪折磨,更重要的是他不想拖累家人。
他说现在他失去了工作能力,整个家几乎都靠妻子蹬三轮车养活,每天只有十元钱的收入。这两年为他治病已经花费了3万多元钱,到现在家中还欠着1万多元的外债。他的病让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所以他真想一死了之。
“安乐死”是对是错纷争不断
黄新哲表示自己其实也并不想死,只是因为实在没有钱治疗,也不想再拖累家人,他也仍处在矛盾中。而黄先生所想选择的“安乐死”,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反复论证过,肯定和否定两种态度纷争不断。
一些患者和家属对此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行为,在生命维系无望的情况下,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时候强烈要求“尽快离去”,人们就应该尊重这种选择。这样既可以让患者减轻痛苦,也可以减轻亲属朋友的负担,还可以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
否定者则认为,“安乐死”在伦理上、具体操作上是不可行的。看着一个还有生命的人被人终结生命,尤其是看着自己的亲人被施行“安乐死”,是让人无法接受的,感觉有悖伦理;其次在具体操作上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具体界定,到底什么样的人才能被施行“安乐死”?谁有权力来决定这样做?这都是不好确定的。
我省医院无法实施“安乐死”
据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的刘长征律师介绍,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授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力。所以根据《刑法》解释,如果实施安乐死,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001年,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同年5月,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王忠诚也曾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但并没有获得通过。
据海南省卫生厅副厅长隋枝叶介绍,目前海南还没有医院可以执行“安乐死”,因为国家到现在也没有关于“安乐死”的专门立法,所以在海南也没有医院可以这样做。
1984年10月,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变腹水。1986年6月28日,王明成及其妹要求主管医生蒲连升给夏素文实施“安乐死”。蒲连升为夏素文实施了“安乐死”。
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批准逮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明成和蒲连升不构成犯罪。
2003年6月7日,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因不堪病痛折磨,发出了想要“安乐死”的呼声,他就医的医院表示,因国家没有立法,不能为他实施“安乐死”。8月3日凌晨3时30分,王明成停止了呼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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