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民张先生向晨报反映,其妹妹周燕做假公证,将八旬老父的房产权变更到自己儿子名下,而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在其父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为房产买卖委托书进行造假公证。对此,张先生到公证处讨要说法,相关人员表示一个月内答复。
据了解,近来因公证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逐渐增多起来,公证机构频频成被告,仅今年上半年,南京涉及公证的诉讼比去年全年增长14%。
老夫妇房产莫名到了外孙名下
昨天中午,张先生来到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他出具的相关材料中有一份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于2005年10月22日出具的公证书,公证内容为:张先生父(周良)母(张秀美)委托他人,将位于鼓楼区归云堂15巷的房子,出售给正在外地上大学的外孙刘刚。委托书上有其父母的签名。公证书显示,张先生父母于2005年10月2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在我面前的《委托书》上签名。”下面是公证员李建的签名和公证处的公章。
“我什么时候卖过房子?她家现在条件不错,我从来没想过要把房子卖给外孙,我家里还有几个孙子,如果我不住了,直接就给谁算了,干吗要卖呢?”就此公证书的内容,83岁的周老先生予以否定。周老先生说,今年8月21日,他到原先工作的学校去拿住房补贴,校领导说房主变成了他的外孙,但老人一再表示自己没有卖过房子,更没做过什么公证。
妹妹先向父母借房后“偷”房
据张先生介绍,他现在的父亲并非生父。早年他随母亲改嫁到周家,与父亲及另外三个兄妹组成了新的家庭。四兄妹中他为老大,唯一的妹妹周燕排行老三。“父亲原来是教师,过去因为政治原因下放到农村多年,回城后一直租房子住。落实政策后分了一套房子,就是位于鼓楼区归云堂15巷的这套,建筑面积60.67平方米。一家六口住了多少年,我们各自成家立业后,父母仍住在那里。我妹妹家庭原来比较困难,她改造房子需要钱,就跟父母商量,用他们的房子作抵押,办点贷款,父母也同意了。她就办了个借房手续,承诺2006年9月30日归还。但她在2005年10月22日却暗地弄了份房屋买卖委托书,还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偷偷将房产转移到自己儿子名下。这一切,父母和我们兄弟几个都不知情。”张先生说。
老人一再声明自己没卖过房子
为弄清事情的真相,周老先生委托儿子调查事件真相并郑重声明:2005年10月22日,公证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名不是他本人签的字!2005年11月9日的房屋买卖契约上的甲方签名栏里,他的名字也不是他签的。
在另一份“特此声明”中,老人称,“2005年10月22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南京第三公证处××和××伪造骗取本人签字所形成的所谓买卖房产的委托书无效,造成我们二位老人尚健在,但房屋产权已过户到外孙名下的一切行为,均不是我们本人真实意愿。”
老人还表示,他从来没有到南京市第三公证处签过字,也没有在任何场合见过公证书上签名的公证员李建,更没让他做过什么公证。现在,他委托长子和次子全权追究相关人员的“造假”行为。
公证书上委托人签名被指造假
2006年8月17日,张先生曾通过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署期为“2005年10月22日”、委托人为其父母的《委托书》中的父亲签名笔迹进行鉴定。通过与周老先生在其遗嘱、申请书原件等的签名样本进行比较,鉴定中心认为,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上周老先生的签名笔迹与提供的样本笔迹,无论在一般特征上,还是字的细节特征上,均有明显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本质上的不同,不是同一人书写。
“我们提供的父亲签名笔迹都是真实有据的,既然该《委托书》上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就证明有人模仿老人的笔迹作了假。”张先生很肯定自己的判断。
公证处表示“一个月内答复”
昨天,张先生拿着鉴定结果到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讨要说法,一位负责人听了他的介绍并看了相关资料后,没说上几句话就走了,让一个姓储的女员工处理此事。
记者随后找到了储小姐,要求见当事公证员李建核实情况。她称其现已不在这里上班,由她全权处理此事。储小姐说,根据新的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暂行条例,李建作为当事公证员,在受委托公证时,必须亲眼见到委托人本人签字,才可予以公证。否则,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将到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核实鉴定结果,对此事进行认真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当事人可能起诉公证处造假
记者随后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妹妹周燕核实此事,但一直联系不上。张先生说,最近几天,他们也找不到妹妹。
张先生说,父母的房子被妹妹变更了产权后,他们去找过妹妹交涉。但其不承认自己做错了什么,只答应最近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回。但张先生说:“我咨询过了,法律规定这样的房屋买卖手续,如果事实转让超过一年时间,就正式生效了。这套房子价值30万元,妹妹现在又用房产证作抵押,办了16万元的贷款,如果要改到父母名下,必须先还清16万元的贷款才行,这笔钱一下子不容易还清,一旦过了期限,就麻烦了。我父母年事已高,都有重病,哪经得起一拖再拖,如果老人不在了,恐怕这房子就永远是她的了。”张先生表示,他已要求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对此给个说法,否则将正式起诉其“造假行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两份假公证儿子“偷”走母亲房
沈家母子、姐弟、姑嫂之间,为了一套房子在法庭外激烈争吵,南京某区公证处也被牵涉进这起家庭纠纷。沈母称两份假公证让儿子成功“偷”走她的房子。
沈家女婿张先生介绍,2003年4月,老丈人因病去世,留下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几个月后,小舅子沈强凭两份公证书到房产局将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就此想将丈母娘赶出家门。
庭上出示了两份公证书,一份是关于沈母肖老太将继承份额(房子的50%),无偿赠与儿子沈强。另一份是肖老太、沈丁氏(奶奶)、沈兰(姐姐)同时放弃继承权,同意将房子给沈强。但沈母指责儿子:“他全是在弄虚作假,我根本不清楚有公证。”
经过质证,沈强有些心虚提出取消过户,但公证处人员称:“那最好,你们自行解决,这官司就不用打了。原告请撤诉。”最后,沈强对法官承认做了假公证,他带去的母亲和姐姐都是假的。
鉴于当事人身份真真假假,法官要求所有当事人拿出证据证明身份,并询问公证处当时到底有无审查清楚。公证处出示了沈强提供的材料,其中一份竟写着“沈根(沈强父亲)无兄弟姐妹”。法官当即斥责出具证明的单位太不负责任。随后,公证处人员对法庭表示,因沈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他们决定撤销两份公证。不久,法院判决撤销两份无效公证书,并让公证处赔偿部分公证费700元。
新闻背景
公证处业务员有绩效提成
据业内人士介绍,南京市第三公证处作为公证机构的试点单位,目前其业务归属南京市司法局管理,而经营权则很大程度上由其自主管理,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在业务上享有绩效提成。
上半年南京公证涉诉案升14
%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有关人员表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正式实施,因公证争议而提起的民事诉讼逐渐增多,公证机构频频成被告,诉讼请求各案不一,法院判决也不相同。仅从南京市今年上半年来看,全市涉及公证的诉讼共16件,比去年全年总数增长了14%,其中,以公证处为被告的有14件,当事人要求撤证的有5件,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的有6件,要求赔偿的有2件。
我国公证历程
公证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公证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