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委托快运公司托运价值27800元的4台电脑送往连云港,可是连云港方面望穿秋水也没等到电脑的踪影,于是将快运公司告上了法院。
南京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称,在2004年的时候,他们委托快运公司托运4台电脑送往连云港,并且提供了4台电脑的发票,价格为27800元。 后来快运公司又将该笔业务转交给其他货运公司托运。然而,连云港方面却一直没有收到这4台电脑,电脑在托运途中“飞”了。
对于赔偿的数额,快运公司却只肯赔偿200元。他们自有一套说法:从2002年下半年双方就有业务往来,在快运单的背面,对遗失、损坏、被盗未保价邮件,最高赔偿数额为200元,有明确约定。可是对方为了节约成本,并没有对物品进行保价。电子公司则表示他们也没在快运单发件人一栏签名确认,并不知晓此约定。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快运公司赔偿电子公司4台电脑损失27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