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涉农案件审判新规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在既有涉农案件审判司法政策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调整和妥善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
意见分为5个部分25条。主要从4个方面作出规定: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涉诉信访工作;继续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支持。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意义。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指导方针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制度保障机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应先予执行
意见明确,在审理下列5种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农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拖欠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支付欠款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涉农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其他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情形。
根据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但应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工资、报酬发放到位。
8类涉农犯罪坚决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台的涉农案件审判意见明确,对8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要坚决依法惩处,全力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这8类涉农犯罪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犯罪;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团伙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犯罪;利用“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犯罪;破坏选举犯罪;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犯罪;其他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农村社会治安或者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
涉农纠纷案有望“当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台的涉农案件审判意见强调,要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
农忙时节田间地头就地办案
“大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特别是对交通不便的地方,以及农忙时节,要尽量下到当地,就地办案,力争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5日出台的涉农案件审判意见向全国法院提出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新的指导意见里,再次明确强调,要高度重视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现实意义,与时俱进地发扬和丰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便民精神。
所谓“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前,陕北解放区出现的一种审判方式。当时陕西陇东地区高等法院审判员马锡五深入案发地,走村串户,经常以调解的方式就地解决民事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