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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何在?物业管理如何实现小区平安?
省物业管理立法听证瞄准两大焦点物业管理关系千家万户。(资料图片)
本报福州讯(记者田家鹏)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听证会,就《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昨天的立法听证会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主办,20多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听证人出席会议。黄舟雄等十位陈述人在听证会上陈述了对这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立法听证会主要就两个问题展开听证,一是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二是关于物业管理与平安小区。这是在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最受群众关注的两个问题。
据介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在第十八次、第十九次和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在此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曾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听取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按照惯例,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三审制”,即一部法规通常在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后将获得通过,但这部法规在历经三次审议之后,省人大常委会仍决定采用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主持听证会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游劝荣表示,《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将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上再次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
听证会焦点之一: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依法从事下列活动:(一)就涉及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诉讼;(二)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三)就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办理登记手续;(四)其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听证会主持人说,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问题反映强烈,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主管理权的组织,需要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职责,使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又要注意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需要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业主委员会职责,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听证会焦点之二:物业管理和平安小区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听证会主持人说,物业小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小区平安和谐是社会平安和谐的基础。实现小区平安,是物业管理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符合广大业主的根本利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草案时也多次强调要加强这方面的内容。安全防范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义务之一,也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小区的平安又不仅仅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它实际上涉及多个方面多个部门,只有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互相协调配合,明确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平安,创建小区和谐。因此,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利益,实现小区平安和谐,条例还应当强化物业小区安全责任方面的内容,明确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各方主体在小区安全方面的责任。(来源:厦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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