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启明通讯员西研)母女俩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办理赴新加坡留学及陪读手续。然而抵达新加坡后,女儿却因该公司无相应中介服务资格无法就学,50天后母女二人落魄回津。气愤之下,母女俩将广告公司及经办此事的经理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 河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理未经授权违法进行中介代理应对此事担责,原告母女未核对二被告资质,也负一定责任,综合案情,判决被告广告公司退还原告咨询费1万元,被告经理退还原告中介费、房租等计2万余元。
原告田某胡某诉称,二人系母女关系,2003年8月经人介绍,通过本市一家广告公司办理去新加坡上学及陪读。在广告公司及其国际交流部女经理赵某的吹嘘、怂恿下,二原告认为其可以利用新加坡的关系办理中国公民到新留学的全部手续,因此全权委托广告公司及赵某为其办理赴新留学、陪读的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纳了全部费用。同年8月至11月,广告公司以欺骗手段为二原告办理了赴新留学、陪读的出国手续。同年11月20日,二原告在赵某安排下飞赴新加坡。哪知抵达新加坡后,因广告公司没有赴新加坡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致原告胡某无法正常就学,无奈母女二人在新加坡停留50天后,被迫于2004年1月10日返回天津。后胡某及其母田某提起诉讼,要求广告公司及赵某赔偿咨询服务费、中介费、机票费、租房费等计4.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广告公司辩称,其只为二原告提供了信息咨询,没有代办其他中介服务,原告的损失与其咨询行为不存在直接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赵某则表示,其为二原告办理出国中介服务纯属朋友之间相互帮忙,不同意还款。
查明案情后,法院认为,赵某在为二原告办理出国咨询服务过程中,明知其任职的广告公司未取得出国中介服务的特许行业机关批准资质,还擅自在未有广告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行通过其女儿刘某为原告胡某办理去新加坡上学,并为原告田某办理去新加坡陪读的中介服务,属于违法中介代理行为,且事后未经广告公司追认,故赵某应对二原告由于中介服务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公司则只对二原告进行的出国前咨询负责。市二中院的行政判决书曾认定被告公司经营范围中的信息咨询和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的商品咨询,是一般经营项目。而根据相关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被告公司没有取得批准文件,却从事为二原告提供去新加坡陪读、学习的咨询服务并收取咨询费,是违法经营行为,应退还二原告咨询费人民币1万元。二原告在出国咨询过程中,未对二被告的资质进行核对,因此,二原告在此次服务咨询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故其在新加坡发生的房屋租金4750元的损失,应由二原告承担5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