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欲强化涉农案件执行保障
拖欠农民工工资可先予执行
法制网北京9月5日讯记者倪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拖欠农民当事人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支付欠款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意见》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五类情形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除上述支付欠款纠纷和拖欠工资或劳务报酬纠纷两种以外,另外三种情形分别为:因假冒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农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涉农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其他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情形。
《意见》还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但应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工资、报酬发放到位。《意见》还规定,因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特殊情况需要快审、快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审理,及时裁判。确有必要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意见》还规定,要认真做好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保障胜诉农民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该笔费用在执行财产清偿债务后予以扣取。被执行人也是农民当事人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减免。
《意见》同时规定了八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破坏农业生产、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要坚决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犯罪;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黑恶势力团伙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犯罪;利用“六合彩”等方式的赌博犯罪;破坏选举犯罪;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犯罪;其他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农村社会治安或者侵害农民权益的犯罪。(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