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规定禁止挪用城镇廉租住房资金
法制网讯记者莫小松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近日下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据介绍,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从2006年起,每年南宁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300万元,以后根据需要逐年增加;各城区财政平均承担年度廉租住房资金总额的20%等。
办法强调,廉租住房资金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划拨的廉租住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经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市政批准。(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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