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自己所有财产能够还清这笔欠款。”法庭上,李为民“自信”地说。此前他被控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副镇长、镇长任上时涉嫌挪用公款累计约1.1亿元其中有9000多万元被赌博输光(9月4日《现代快报》)。
一个镇长挪用公款累计约1.1亿元,在法庭上竟称自己“财产能够还清这笔欠款”。这不是李为民放“大话”。事实上,在公诉书送达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李为民就已归还了1.1亿多元挪用公款中的5300多万元。目前他还有自2005年10月以来入股企业的分红180多万元、东莞市纪委拍卖他在东莞的住房等私有财产合计达1039万多元、妻子变卖深圳的一处房产226万元等尚未到账。此外,李为民还可以变卖自己入股的企业股份,相信李为民完全有能力还清所挪用的公款。
在为李为民“能够还清这笔欠款”的这种“自信”叹服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问一问,作为一名每月仅数千元工资收入的基层科级干部,李为民何以坐拥亿元,如此巨额家产究竟从何而来?
据报道,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东莞一直实行地级市直管镇的特殊行政体制,这种体制省略了县一级行政机构,虽然提高了行政运行的效率,节约了成本,但由于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着缺欠,使镇官的权力也随之膨胀。可以说,李为民的“发迹”,就在于他“用足”了政策,“用足”了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李为民30岁左右当上副镇长,40岁时升为镇长。在1998年至2004年间他身兼四职,在塘厦镇可以说是具有绝对的权力。他大笔一挥,可以将国家土地“批”给自己和亲友,或者亦官亦商直接“经营”,或者通过“干股”获利。仅他以其个人及妻子名义拥有房屋30处共8000余平方米,商铺6处共205平方米,地皮7块(含别墅用地1块)共1168.5平方米。他只需一句话,就可以挪用公款“关照”自己的“嫡系”公司、企业。仅在1998年1月至2004年11月期间,他以个人名义写借条、冒签妻子黄彩凤之名、以艺联公司的名义写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和手段挪用公款,累计人民币1亿元、港币290万元。
从李为民的“发迹”史中我们不难看出,放纵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李为民分管外经工作、管辖经济发展总公司,十多年竟从未进行过经济审计,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纯粹成为一种摆设。李为民走上审判台不过是自露马脚、自我“出卖”,谁能回答我们:还有多少像李为民一样的镇长坐拥亿元?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纪卓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