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深组通〔2001〕9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用人失察,根据中共中央、中共广东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任前公示是将拟任人选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再决定干部任用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列入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除特殊岗位外,提任科级以上(含科级)职位(包括选任制职位在内)的拟任人选,均列为公示对象。
第五条 任前公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发布公示公告。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问题。
(四)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任用。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党政工作部门的内设和派出机构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行政区划向社会公示。
部门内设和派出机构副职领导干部和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
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第七条 向社会公示,一般通过本地区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对于重要岗位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子、党政工作部门一把手的拟任人选的公示,应采用两种以上的媒体。
在部门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召开会议、张榜公布等形式。
第八条 公示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简历、现任职务等情况,以及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信箱、邮编等。
反映情况者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
第九条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在3--10个工作日内,由组织人事部门接受群众反映。超过受理时限的群众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由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意见组织调查核实。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组织人事部门已掌握的情况,不再重复调查。
原则上只受理署名意见或当面反映的意见,对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匿名反映,也要认真核实。
第十一条 调查结果应向反映人反馈。
第十二条 对反映人的情况和意见要严格保密,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拟任人选对所调查情况享有申诉权,要在做出组织结论前向被调查干部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听取申诉意见。
第十三条 调查结果分四种情况处理:
(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任用手续。
(二)属于一般性问题,不影响提拔使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任用手续,同时向干部指出存在问题。
(三)对人品、政治立场存在严重问题和确有违纪违法问题的,报党委(党组)复议。
(四)对怀疑有违纪违法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报党委(党组)复议任命,同时将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继续调查。
第十四条 各级人大、政协、检察、审判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