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万赃款慷慨送情人
刘强一审获刑15年
本报9月5日讯 今天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芙蓉区原区委副书记刘强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人民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人民币;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人民币。 追缴被告人刘强贪污所得10.6万元人民币,发还被害单位;追缴被告人刘强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38.99万元、港币21万元、美金4000元,来源不明款人民币191万余元、港币3.5万元、美元3.1万元、欧元8900元,非法所得港币1.88万元,上缴国库。
索贿敛财上百万
今天下午4时10分许,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方仍在就进一步侦查的事实向法院举证。在此之前,刘强向法院提出,公诉方认定其有20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但其中有部分钱款是他在该区数部门兼职领取的奖金和工资。检方侦查后发现,这笔资产总计10多万元。
现年44岁的刘强,原系芙蓉区区委副书记兼隆平高科技园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去年5月30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同年6月10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认定,2000年至2005年,刘强在先后担任芙蓉区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兼隆平高科技园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其主管或者分管芙蓉区城建、国土、规划、房地产、城管、消防、绿化、环卫等工作,在火星北路、荷晏路、火车站绿化广场、芙蓉区新区治办公大楼等芙蓉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主持隆平高科技园全面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港币21万余元,美金4000元。
第一次受贿非常犹豫
1995年,刘强第一次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的烟酒和千元红包,他心里非常犹豫,但其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一次就收受他人数十万元现金和房产,短短几年便非法聚敛起巨额财产。而发迹后的刘强,对他的情人非常慷慨,曾将40余万赃款送给情人挥霍。2002年,为了给情人租房居住,刘强更是以侄女读书为由,要求某公司负责人贺某花钱为其租赁房子。
数百万资产说不出来源
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刘强甚至想到了造假身份证的歪主意。其中用一张名为许丹的身份证办的存折里,一次就存进了20万元。
东窗事发之后,刘强有人民币191万元、港币3万多元、美元3万多元、欧元9000余元,其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法院最后认定,刘强的个人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其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刘强在有关机关主动交待了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可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田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