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和监督等各个环节坚持了扩大民主的基本方向,进一步体现了扩大民主的要求。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必须充分认识在干部工作中扩大民主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扩大民主的科学内涵,把扩大民主的要求真正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践中去。
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是我们党的性质、国家政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在干部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准确识别干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用人失察失误的需要。我们的干部生活、工作在群众之中,干部的是非功过,群众看得最清楚。只有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在干部工作中倾听民声,尊重民意,集中民智,才能选拔出党和人民满意的干部。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需要。那些拉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人,在民主的光照下,将无所遁其形。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在干部工作中走群众路线,把那些人民群众满意和拥护的干部选拔上来,就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最大维护,就能够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在选人的问题上,要注重群众公论,要选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在干部工作中扩大民主,走群众路线。按照中央要求,各地各部门不断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这些成果和经验已充分吸收到《干部任用条例》中。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在干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的制度保证,是促使那些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领导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保证。
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要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这些年,一些地方选拔任用干部出问题,很重要的一条是没有用好“群众公认”这把尺子,这方面的教训务必记取。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运用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法,认真执行差额考察、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制度,把党的干部政策、标准交给群众,把选拔的职位、条件公布给群众,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多数群众不拥护、不赞成、不满意的干部,绝不能提拔重用。要让群众实实在在地看到他们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成效,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增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集体决策。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健全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民主集中制的观念,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制度。对干部任用,做到多数人不同意的不提名,多数人不赞成的不通过,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对重要干部任用的决策作用,对于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要做到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充分发扬民主,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的保障。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就是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切实把党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民主权利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和一项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要求,继续推进制度创新,在干部工作的实践中不断探索扩大民主的有效途径,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新华社
2002-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