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的连续报道刊出后,读者们提出最多的疑问是,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盐城一位从事广告研究几十年的资深人士,他向记者点出了其中的本质和根源。
据了解,目前盐城广告业发展迅猛,外地的投资商在盐城地区遍地开花,他们在广告方面也为盐城的广告行业作出了很大的成绩。记者从盐城市广告协会获悉,截至目前,在盐城地区从事广告业的人数在5000人左右,每年的纳税金额有好几百万,给该地区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也为地方财政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可是盐城的广告业还是很薄弱,因为资金的限制和缺乏,许多广告公司还只是家庭作坊似的,大的广告公司还很少。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大量收费,影响了广告公司的发展和壮大。”盐城一广告界资深人士称,目前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收取的费用肯定是不合理的,更谈不上合法。在国家有关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中都不能找到城管部门介入户外广告收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各级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合法管理者;同时,在广告的方位、安全设置以及日常的管理也是应该由工商、城建、交通以及市容等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最后按各自的职能进行有效的分权管理,而不是由某一个部门进行所谓的“综合管理”。他强调,“如果分权不明确,势必会造成管理过程中出现执法混乱,更会纵容有关部门按照自己的利益意志处理相关事件。”
这位人士还告诉记者,在收取户外广告的费用问题上城管部门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在公共、集体和个人所拥有房屋产权上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该有所区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位应该由政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面向社会进行拍卖,而个人、集体的建筑物广告位应该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自行决定,因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支配权是一个相连的整体,城管等相关部门无权利用行政权利强迫对方出让自己支配广告位的权利。
在谈到城管部门收取户外广告费用是否有“乱收费”之嫌时,他指出:“地方性行政收费是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颁布相关收费许可法规的,而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表示地方城管部门可以收取户外广告的费用。地方政府部门是没有任何权利自行收费的,这是典型的乱收费,属于‘三乱’之列。”
记者致电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位法学专家,请他发表看法,该专家表示,在高速路边设置户外广告城管部门无权管理,因为它不属于城市的范围,江苏的南京、苏州等城市都没有对高速路边收取户外广告费用,城管部门只能在市区范围内有行政执法权,高速路边应该归国土、交通等部门以及所在的乡村集体共同商讨进行管理。
“目前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对有关物、人的惩罚的权利,它只是一种地方行政收费行为,如果是故意利用行政权利侵犯了有关物、人的利益,城管部门要负法律责任。”该专家补充道。
盐城市政府部门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广告业很多从业人员曾到市政府上访,为此盐城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收费行为也停了几年,但现在仍在收费,“‘市五次党代会’刚刚落幕,会上提出了要不断优化盐城的投资软环境,可是个别部门却和党代会的精神背道而驰,这是在优化盐城地区的投资软环境吗?这些乱收费的行为是在让投资者放弃盐城。广告业主和广告商的利益就这样被少数部门,甚至少数人给阻断了。”该人士不无担忧地说。
见习记者 孟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