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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昨天,“女子沉尸湖底4年变白骨案”终审宣判,市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即以过失杀人罪判处游泳教练钟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25万多元。案犯钟平出庭受审。通讯员王文波/摄
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一中院审理后终审认为,根据此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钟平有杀害龙龙(化名)的动机、故意及行为。但钟平作为成年和智力上无缺陷的人,驾车载人在冰面行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该过失行为给死者及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钟平负责赔偿。法院同时认为,龙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存在应当预见,溺死于车中,也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被告理应受到社会谴责
钟平的行为虽然在刑事上承担了缓刑的责任,但两级法院都在判决中认为,钟平的行为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情理上,已冲破了底线,令人难以原谅和理解。钟平缺少道德准则和做人的良心,理应遭到社会正义的谴责。对于这个判决,原告家属表示要申诉。钟平说,此事给他造成的心理压力也非常大,头发这几年白得很快,他白天是人,晚上是鬼,他知道早晚会被发现。但最终钟平没有对死者家属说一句对不起之类的话。
此案认定曾有仨意见
据介绍,对此案的认定曾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钟平在龙龙坠河后,既不施救,也不报警,使龙龙的尸体在4年后才被发现,因此,不能认定龙龙在坠河前还活着,应当认定钟平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此案只有钟平的供述,这属于孤证,根据《刑诉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钟平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三种意见:根据龙龙亲属和钟平亲友的证言,龙龙和钟平交往密切,钟平没有杀害龙龙的动机和理由。由于钟平疏忽大意以致车坠人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湖底沉尸“浮”出水面
2004年5月,延庆县野鸭湖边的渔民在捕鱼时,发现湖底有一辆车,车座上端坐着一副无头白骨。警方核查确定死者是龙龙。根据线索,龙龙生前男友钟平有重大作案嫌疑。钟平供述,1999年12月,他与龙龙开车到延庆县官厅水库游玩,开车到结冰湖面上看野鸭时,冰面破裂,两人双双随车坠入深湖,钟平自己逃生后,4年多一直未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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