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不动产概念要明确
物权法草案审议实录之三审议实录 法制网记者 陈丽平
物权法草案没有对动产、不动产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在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许多常委委员建议,草案应对这两个物权法的基本概念作出明确规定。
“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的基础,贯穿了整部法律,所以在总则中应该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
———王涛委员
王涛委员说,草案在总则部分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非常重要,因为这两个概念是物权法的基础,贯穿了整部法律,从第1章一直到第19章都是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作出的具体规定,所以在总则中应该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以利于物权法的实施和操作。
王维城委员也建议,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动产和不动产两个词在本法中多次出现。对于什么是动产、什么是不动产,作为物权领域的基本法,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解释,避免在实践中引起歧义。
许志琴委员也提出,对不动产、动产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动产、不动产的区分是这部法的主线。但是草案对这个概念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实践当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偏差。担保法对不动产概念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是否和担保法的规定一样,目前的草案还不明确。草案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但如果对不动产的含义有不同理解的话,特别是不动产是否包括了林木等不明确的话,容易造成了法律操作的困难。
“草案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这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混乱。”
———毛如柏委员
毛如柏委员提出,在物权法草案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是贯穿整部法律的重点,也是法律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但是草案对这两个概念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本法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而物权法草案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样,关于不动产等问题的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歧义,甚至难以操作。因此,建议本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的这两个概念作出规定。
毛如柏委员还建议,要进一步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草案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原则,这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意义深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动产统计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却授权给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同时草案又进一步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这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混乱。首先,由于不动产的概念不清,致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无法确定;其次,统一登记的含义不清楚,究竟是所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均实行统一登记,还是仅对同一类型的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再次,在法律没有作出统一的规范前,授权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可能导致各地自行其是,出台互不衔接的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影响国家法制的统一,也给将来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带来更大的困难。建议下决心在草案中细化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明确一些基本的规范。激辩:宅基地到底让不让买物权法草案审议实录之一海域使用权规定应辟专章物权法草案审议实录二(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