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小武 特约记者黄叶华)备受关注的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原副指导员文瑞强枪伤无辜村民邢亚盖一案昨日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文瑞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原审判决,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文瑞强赔偿邢亚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营养费共计人民币5682.7元。 扣除文瑞强已赔偿的医疗费人民币4738.70元,其尚需赔偿人民币944元。
海口中院查明,2000年7月24日下午5时许,邢亚盖驾驶摩托车到大田镇大田墟买菜。当其临近该镇零公里处时,看见大田税务所的工作人员正在该处设卡征收车船使用税,因害怕被罚款,便准备调转车头离开。文瑞强见状,即冲到公路中间喝令其站住,邢亚盖没有停车,反而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开车跑,文瑞强便拔出其配带的“七七”式手枪向邢亚盖开了两枪,致邢亚盖重伤。
8月25日上午,此案在海口中院二审开庭。在当天的庭审中,文瑞强坚持自己当时是在执行公务,与邢亚盖无冤无仇,没有伤害他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邢亚盖则上诉称,东方市公安民警案发当日协助税务部门征税,实施了行政机关法人行政行为,过错地伤害了公民人身健康,造成精神、名誉巨大损失,公安局、税务局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行为赔偿责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东方市公安局、东方市地方税务局赔偿名誉损失费16万元,精神损失费16万元,共计32万元人民币。
海口中院的终审判决中认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邢亚盖要求判令东方市公安局、东方市地方税务局赔偿32万元人民币的请求,因不属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