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引发争议
本报记者 韦黎兵
一份旨在规范外资银行在华经营行为的管理条例,因为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在即,正在引起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8月14日,一份由中国银监会发出的名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被送往在华的外资银行。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将外资银行的监管办法逐渐向中资银行靠拢。意见稿规定:2006年年底银行业对外开放后,在中国境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可以全面经营人民币个人业务;外资银行在华分行,则只能经营100万以上定期存款,并且不能经营银行卡业务。这份意见稿还首次规定外资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能超过75%,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能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10%。
对于大部分认为中国会不加限制地放开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来说,这份来自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征求意见稿还是令人有些意外。然而表面上,一切似乎都还是风平浪静。
“会上大家没有什么特别反应,都挺平静的,”9月2日,一位参加了中国银监会专门为该条例举行的征求意见会的外资银行高管对记者说,“由于拿到的是这个条例的框架性规定,大家更感兴趣的是该条例究竟会有些什么实施细则。”据了解,8月23日当天的意见征求会分上午和下午两场举行。上午的征求意见会主要是汇丰、花旗等大的外资银行参与,下午的意见征求会则是听取中小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的意见。
不过会场之外,气氛却与会场的平静有明显不同。8月29日,美国新任贸易代表施瓦布匆匆飞临北京。她以美国贸易代表一贯的生硬语气称,美国“无比关注”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问题,并且威胁说,在必要的时候将采取诉讼手段,将中国告上WTO。此外,据披露,美国新任财长鲍尔森在9月的访华中,也将把中国的金融开放作为来华的主要议题之一。
据了解,在向外资银行征求意见的同时,8月中旬,这份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也被送往中资银行。银监会也将很快召开面向中资银行的意见征求会。
外资银行反应不一
在银监会的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允许外国银行自由选择商业存在形态,即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者仅仅在华设立分行。银监会在意见稿中特别指出,外资银行申请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将享有和中资银行一样的准入条件。不过,外资银行独立法人机构和分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权限有不同。
据了解,那些将零售业务作为在中国发展的主战略的大型外资银行,普遍倾向在华设立子公司,并且这些大外资银行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准备。汇丰、东亚、恒生等银行高管在不同场合已经反复明确表示,已对本地注册有所准备,并且此项措施不会影响到本行经营。
但是,小银行和以信贷批发业务为主的银行的反应则截然相反。马来亚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袁主任就对此忧心忡忡。按照意见稿的要求,中国国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将按照贷存比75%以内的要求来监管。尽管马来亚银行是东南亚最大的银行,但是它在上海的分行以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在华企业为主要客户,规模并不大,主要依靠拆借资金进行放贷。据介绍,马来亚银行上海分行放贷资金的80%—90%都来自拆借资金。“如果设立子公司,并且按这个要求严格执行的话,我们的业务就没法做了。”
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要求也将极大影响到外资银行的组织模式。目前,中国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多家机构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比较大的汇丰、渣打等,在国内设立了总代表处,来行使国内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能,但不能做具体业务。这种管理组织模式的外资行受管理条例的影响不大。
而另一部分外资银行,如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是按照信贷管理、风险控制等业务条线,由不同分行甚至是境外机构来行使不同管理职能。“如果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在境内机构设立管理行,这将改变我们的组织结构,也将引起不同职能管理人员工作地点的变动,影响会非常大。”一家外资行管理人员评价。
“这个意见稿最终的实施,将涉及到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银监会、人民银行等不同部门,需要协调,估计最终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一位北京外资银行分行管理人员分析,目前只有了解到政策细节,外资银行的总行才能做出决策。所以大部分外资银行的中国分支机构都表示他们在这一段时间,主要是积极与监管当局沟通以了解政策细节。
中外资银行的对立意见
虽然在银监会面前不动声色,但中外资银行对意见稿的看法,却在利益取向迥异的背后,呈现出一致的不满情绪。意见稿出台后,美国政府官员和金融利益集团,立即开始大肆批评中国政府对外资银行的规定。
“我们正密切关注‘经济国家主义’在中国的兴起。”
8月29日在访问北京的新闻发布会上,在商务部长薄熙来面前,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指责中国有意阻碍美国金融业在华扩张,并称中国加强金融领域外资监管的努力,会严重影响中国启动内需的目标。“不要用伤害自己的方式来伤害别人。”施瓦布咄咄逼人地宣称。
然而令人惊奇的是,中资银行也同样很不满意。招商银行总行一位管理人员毫不客气地评价说:“我们也不知道意见稿的出发点是什么,除了倾向于让外资银行设立独立法人之外,对外资行的优惠根本没有改变,外资银行还在继续享受超国民待遇。”
这位管理人员所言的超国民待遇,主要指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资银行在税收上享有优惠,如在所得税上外资银行享有15%税率的优惠,而中资银行却必须缴纳33%的所得税;二是外资银行享有不少业务上的优惠措施,如外资银行拆借资金的最长时限可达2年,而中资银行只有4个月,外资银行不限制其总行的混业经营,但中资银行的限制却比较多。
“对业务范围的限制,极大限制了我们的业务品种综合创新和中间业务的收入。”这位管理人员认为。外资银行凭借综合化经营的便利,对理财等业务品种的创新很容易比中资银行来得快,从而在市场上抢夺了不少客户。
让中资银行更为不满的是中国与欧美对银行市场的开放处在不对等的情况下,金融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经济实力较弱的、尚为发展中的国家的中国却被要求更大程度地开放金融业。
2006年6月底,中国引入了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银行在国内24个城市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83家法人机构14家。“但是,整个加拿大也只有十几二十家外资银行。”一位加拿大外资银行在华人员也承认。
银行业开放需继续转思路
“一方面是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是行政性的限制,这样的做法人家拿了好处也不会说你好。”上海交大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潘英丽教授说。她认为,本次在监管上对贷存比、客户集中度等方面的要求,逐渐向中资银行靠拢,是一个好的开始,但是中国银行业开放的思路应该继续转变,不能继续这种吃亏不讨好、里外不是人的开放方式。
光大银行研究部科研处处长冯嗣全认为,给外资银行税收优惠目前是一个没有任何根据和必要的做法,必须尽快取消。“中国成长这么快,你不优惠他们都抢着来,为什么还要给优惠呢?”
在潘英丽看来,研究利用一些国际通行的软性尺度,比如对银行本应承担的社会义务等进行一视同仁的规范,是创造中外资银行公平的竞争环境的重要手段。
“对于低收入群体,美国就有银行必须免费为其设立个人账户的规定,我们为什么不能对外资银行进行类似规定呢﹖”潘英丽说。
潘英丽介绍,在银行业中,最高端的2%客户创造了零售业务55%的利润,而最低端的55%零售业务客户是亏损的。“通过立法,禁止外资银行以收费方式拒绝低端小客户,承担他们应有的社会义务,同时也可以分摊中资银行低端客户的成本,为中资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