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泰国进口的木薯干属于‘早期收获’商品,请提供原产地证明。”近日,广东湛江光大酒精有限公司报关员小李在办理一票从泰国进口的木薯干通关手续时,海关关员这样提醒他。在现场关员指导下,小李立即到有关部门出具了原产地证明,该批数量为4000吨、货值达52万多美元的木薯干全部享受了零关税优惠。
据了解,早在2003年初,为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我国和泰国就开始启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早期收获”计划,2005年1月1日起方案全面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是指在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总协议下,提前实施部分协议的内容。该计划涵盖的商品包括商品统一编码(HS码)01-08章的所有产品,列入“早期收获”计划的东盟进口商品,中国对其实行零关税。
原产地证明作为确定原产国的证明文件,是海关确定原产国、计征税费的依据。企业在进口“早期收获”商品时,应主动提供东盟各国原产地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不确定进口商品为东盟产品,将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据统计,仅今年1-7月份,湛江海关共验核东盟“早期收获”商品的原产地证26份,主要商品分别为木薯干和棕榈仁油,分别来自泰国、印尼、越南等国,共计货物进口6.2万吨,总价12535万美元,减免关税878万元、增值税58万元。(吴齐强庞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