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近日,省公安厅出台了《广东省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试行)》(即电子警察执法规范,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中对交通技术监控处罚,明确作出多项人性化规定。
省公安厅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社会热点话题,接受记者采访。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这意味着,固定的电子警察将不再隐形。
在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
使用监控设备
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安装点有什么要求?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一是规定应当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二是规定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三是规定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转移登记后有违法行为未处理
将不再罚款
问:《规定》对处罚文书送达有何要求?
答:一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二是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滞纳金。
问:《规定》中对交通技术监控处罚有哪些人性化规定?
答: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对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对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坚持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规定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交警部门不再处以罚款。对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记者陈翔通讯员程刚、谭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