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任磊斌 实习生 刘露媚 通讯员 志明 丽芳 小红)9月1日起,《番禺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正式施行。1978年到1993年期间以任何原因(包括辞退或开除等)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在11月30日前均可办理参与社保。
据统计数据显示,番禺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涉及到全区各镇街,人数约18724人(含南沙区1930人),其中大部分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意见》规定,凡属广州市城镇户籍,于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番禺区国有、集体企业及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省、市属企业的原固定工,及1978年6月1日至各镇实施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上月底期间离开原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都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意见》规定,养老保险问题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两种方法解决。
对于部分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则安排在第二批进行,时间在2006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事务代理,并办理个人档案等相关手续。
据统计,至今年6月底,番禺区参与养老保险的人员达35万多人,而离退休人员为32533人,全区平均退休费达1023元/月。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需在11月30日前申请办理社保,便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