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济南9月6日讯 9月5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下一步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从药品的购进、储存、养护、调配、应用环节对药品使用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草案最大的亮点就是“用药评价制度”,这是我省新创的一项制度,目前在国内还没有。 草案采纳了“以专家制约专家”的建议,借鉴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的办法,建立了用药评价制度。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的医学会等机构来进行药品使用评价。受药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用药人使用药品有异议的,可以向用药评价机构申请用药评价。
记者发现,天价处方、滥用抗生素、偏好用“洋药”、贵重药,群众反映强烈的“大处方”问题在草案中被明确禁止。“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被列为用药人不得实施的行为之一。对开“大处方”,将由相关部门责令用药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直接责任人,比如开处方的医生,也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规定,“用药人必须从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购进药品时,要验明、核实并保存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单位原印章的复印件。
据了解,该草案虽然没有直接禁止“高价收药”,但从源头上规范药品购进,也就可杜绝“高价收药”。此外,用药人也不得购进假药、劣药,不得购进或者擅自调剂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省法制办一负责人表示,医疗广告是宣传医院的,比如有多少专家、床位、能治什么病,而药品广告就是单纯宣传药品的,医疗广告中不允许宣传药品。草案规定,“用药人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方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