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少年参与团伙盗车归案后不知自己实际年龄张家民郭儒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马志国一个从小流浪的孩子因盗窃汽车被抓后,竟然说不出自己的真实年龄。为确保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益,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骨龄检测,确认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 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以盗窃罪从轻判处该少年有期徒刑8年。据悉,本案头号人物张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查明,2006年2月20日夜,被告人张某为盗窃他人汽车,让孙某(另案处理)驾驶出租车带其先后到南开区水上公园及王顶堤附近锁定了盗窃目标。翌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于某及郭某、“小四川”(二人均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张某指使下,携带作案工具搭乘孙某驾驶的出租汽车到达上述地点。被告人刘某及郭某、“小四川”分别进入小区后,先后窃得三名车主停放的桑塔纳轿车三辆。当日,被告人张某指挥并伙同被告人于某、张某某等人将两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转移至山东省商河县,然后由被告人韩某联系并低价销售给他人。被告人张某共获赃款3.1万元,然后分给韩某500元。经失主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称不知自己年龄,有关部门经测骨龄,认定其年龄已满16周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刘某自幼离家出走,家庭及社会管教严重缺失,法制观念淡薄,自制力较差,导致其走上了犯罪道路。刘某应真诚反省,深刻接受教训,走好今后的人生之路。刘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成年,且系初犯,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公民合法财产受损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实施了趁夜深无人之机秘密勘查现场,窃取他人汽车及参与销赃获款的行为,盗窃数额属于特别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某、张某某、韩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转移赃物罪和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刘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悉,本案其他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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