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刘虹)因认为自己公司自主开发的物流管理软件被一家科技公司抄袭,某信息技术公司日前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费30万元并要求停止销售软件、消除影响。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日前已在市二中院正式立案。
本市某信息技术公司诉称,其系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设立、注册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是专业的口岸物流软件产品与解决方案供应商,已通过天津市“双软”认证。该公司开发了《渤海湾物流信息平台系统》V6.0版本,并于2003年7月11日在国家版权局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今年6月,该公司从用户处得知本市一家科技发展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一种货代管理系统软件,并宣称该软件是其自主研发的产品。诉方认为,该软件与信息技术公司的V6.0软件是针对同一市场目标开发的物流管理软件,在功能上、外在表现形式上及程序编写上都具有极高的相似性,是对V6.0软件的抄袭之作。同时,该科技发展公司大量销售这种软件,使信息技术公司的V6.0软件销售受到冲击,销售额急速下滑。
由此,信息技术公司认为,科技发展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销售上述软件,停止在其公司网站上登载其自主研发该系统软件的宣传,消除影响,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30万元,交通费、律师费等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