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李漠 《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 刘知彦
4年未结的一起交通肇事案:检察院从不予批捕到3年后批捕,法院4次开庭都以证据不足终止审理,"肇事者"始终在看守所喊"不服",甚至绝食……
2006年6月28日,牛文霞哭了,在电话里她哀求:"救救牛海岩吧!"
2002年6月26日,北林区个体司机牛海岩驾驶的中巴客车与绥化市国土资源局田志国驾驶的无号牌松花江微型面包车在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荣花路口处相撞,造成一高姓女子死亡4人受伤的惨案。 北林区交警大队和绥化市交警支队已先后做出4个《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认定牛海岩负事故主要责任。6月27日,牛海岩被行政拘留。7月23日,又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北林区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发出错误委托纠正书,但牛海岩仍被羁押。12月23日,牛海岩被取保候审(共被羁押180天)。3年后的8月27日,北林区公安分局又一次将牛海岩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23日,公安分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被检察院退卷补充侦查。11月17日,公安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目前,北林区法院已开庭审理4次,都以证据不足终止审理。如此一起交通事故,为何4年多没有结案?
2006年5月7日,记者赶到绥化市采访。
为何不做酒精测试?
绥化市北林区双河镇荣花路口,是案发地。
荣花村村民闻讯围拢。家住附近的一位中年妇女告诉记者说:"当时,我就在路口,看见那面包车,开得嗷嗷快,一下撞上了大车。"目击证人张茹讲述了4年前亲眼看到的情况。6月26日,张茹正和村民在路口施工。他看见一辆中巴客车在距离路口20米左右的地方停了下来,让一位男乘客上车后缓慢前行。这时,一辆无牌照松花江微型面包飞驰而来,撞上了中巴。面包车翻到了沟里。张茹等村民立即帮助抢救受伤人员,面包车司机满身酒味。
这是一起一死四伤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件,司机是否酒后驾车,必然成为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案发时正在车上的中巴车主牛文霞告诉记者:"抢救伤员后,我和中巴司机牛海岩发现面包车司机国土局东津所所长田志国满身酒气。北林区保险公司出现场的人也发现了这
个问题,王静打电话通知我们这一方要求交警队对田志国进行酒精检测。我请求现场勘察的绥化市交警支队交警王英哲给田志国做酒精检测,他没有采纳。他反而说,你看见他喝酒了?和你喝的酒啊?"牛文霞给记者提供了一份2003年7月24日的《黑龙江法制报》,记者看到,该报曾以《为什么不做酒精测试》为题就此
作了报道。报道称:"王英哲回忆案情时说,2002年6月26日15时许,王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田志国因轻微伤正准备去医院包扎处理,因现场没有酒精测试仪,因此未对双方司机进行酒精测试。在这起事故调查中,确实有人证实,出事前田志国在饭店用餐后开车上道。"
2003年11月19日,《黑龙江日报》以"责任谁主谁次
争执半年未果"为题报道此案,其中写到:"事故发生后,有人出证言说田志国醉酒驾车,有人出证言说田志国驾车前没有饮酒。绥化市交警支队认定田志国没有饮酒,其解释是:该科事故一组调查人员在现场没有发现田志国有醉酒后的迹象,也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事故发生前,虽然田志国在一饭店就餐,但没有饮酒,证人是当时同桌就餐的人及该饭店的服务员。称田志国酒后驾车的也有几人,可是该支队事故处理科认为这些人的证言毫无价值,不值一提。指田志国饮酒的出证人包括:现场目击者荣花村村民,出事的中巴车乘客等。"
牛海岩在给公安部的《控告书》中说:"我的车由东向西行驶,已过十字路口中心线时,田志国由北向南行驶的车撞到我车前右角部位,把我的车撞进左侧的沟里。田志国从车里爬出来时,满嘴酒气,神志不清地问周围群众出什么事了,可见他喝了多少酒。当时,我对来现场勘察的交警王英哲提出给田志国做酒精检测,他没有采纳。"
据记者调查,北林区交警大队在责任认定时,只认定田志国超速行驶一项违章。
对于交警的做法,牛文霞显然不服说,对一起死亡事故都不做酒精测试,仅以"没有发现田志国有醉酒后的迹象"和没有酒精测试仪为由,这能说得过去吗?案件由简单变复杂,绥化市交警支队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记者了解,
2004年12月,在绥化市公安局对此案重新调查时,多名证明田志国喝酒的证人"翻证"了,他们说当时出证是因为被牛家的人收买。也有坚持自己证言的人,其中,张茹用书面证明自己在出证后受到了死亡威胁。牛文霞说:"其他翻供证人,都或被收买或受到了威胁。"
无号牌车是否有路权?
田志国驾驶的松花江微型面包车,是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用车,没有号牌。
牛文霞说:"没有号牌的车是没有路权的,当然没有先行权。田志国没有给有牌照的车让路,造成了这起事故。正因为有这个原因,检察机关多次向公安机关退卷。"牛文霞还说:"绥化市交警支队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为答复依据的。"
记者看到,第十七条的原文是"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记者细查这条规定的前后,都没有发现与无号牌车相关联的规定。这让记者生疑。牛文霞为记者提供了哈尔滨市政府于2000年6月30日出台的《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在第5条有如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
牛文霞说,根据这条规定如果这起事故发生在哈尔滨,那么,事故认定的结论就可想而知了。
哪个是支来,哪个又是干?
2006年5月8日,记者来到肇事地点,看见被绥化市两级交警队认定的辅路秦三公里已经变成水泥路,而被他们认定为主路的绥绥路却依然是土路。
北林区交警大队在第一次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写到,牛海岩驾驶黑Μ07739中巴客车在行驶时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9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之规定,因此,负主要责任。
而牛海岩则坚决不服,他认为自己走的秦三路是干路,而田志国走的绥绥路恰恰是支路。
记者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9条中没有找到这个内容,经过反复查找,终于发现这是第43条的内容。原来,交警大队把严肃的法律文书写错了。
据记者了解,2003年11月,《黑龙江日报》记者马述到北林区检察院采访时,批捕科的一名负责人说:检察院认为,田志国驾车行驶的那条绥绥路,在绥化市通往绥棱县的新公路建成通车后,通行的车辆已很少,应被视为乡级路,与牛海岩驾车行驶的秦三路为同等级公路,已无干、支路之分。记者还了解到,绥化市北林区公路管理处曾向市交警支队和北林区法院书面证明:两条公路均为县级管理的三级公路。
查阅《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第二款,记者得知:"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而据记者了解,牛海岩的中巴客车是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线路招标的公共汽车,拥有先行权。
对此,牛文霞说:"绥化市两级交警队在责任认定时,没有适用第二款公共汽车先行的规定。"
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牛海岩还曾指交警队提供的《交通事故现场草图》是交警伪造的。他解释说,该图上的签字不是他的笔迹。牛文霞说:"法院并没有追查交警做伪证的行为。"
田志国究竟有无驾驶证?
有无驾驶证,是本案的又一关键所在,记者着力点也在于此。
据牛海岩的《控告书》,记者得知,牛海岩在交警现场扣留双方驾驶证时,就发现田志国连驾驶证都没有,只有自己上交了驾驶证。
在追踪采访中,记者发现这样的问题。
在2002年7月30日的笔录中,田志国称自己的驾驶证是2002年5月办交警支队统一办的。而在2004年12月30日笔录中又称自己的驾驶证在2002年5月份拿到手的,在支队绥兰路驾校(办的)。
田先说是交警支队办的,后说绥兰路驾校(办的),这让记者不解。而2005年3月牛海岩的委托律师刘家森到绥化市交警支队复印出田志国的驾驶档案却发现,其驾驶证是2002年3月27日发的,学费收据上的日期也是2004年3月27日,这就说明,属于当天交钱当天领证。还有,其财务收讫章不是绥兰驾校的,而是绥化市交警支队的。
对此,牛文霞认为田志国没有参加驾校学习就直接领到了驾驶证,他的驾驶证是在事故发生后补的。
带着疑问记者赶到绥兰驾校,该校杨校长说从票据看田志国的驾驶证是在绥化市交警支队直接办的。牛海岩的律师到交警支队查收据底联,交警支队的人说收据底联在市公安局,律师到市公安局取证,遭到拒绝。
为何有这样的通缉令?
2005年5月10日,绥化市交警支队下达对牛海岩的通缉令称:牛海岩的肇事逃逸时间为2002年12月20日。查看牛海岩的释放通知书,记者看到释放时间是2002年12月23日。即通缉令所说的牛海岩肇事逃逸时,他还在看守所被羁押。
"让人不可思议的不止这些,"牛文霞用手指着另外一份拘留通知书说:"2002年7月10日,牛海岩被刑事拘留,直到3年后,公安局才给拘留通知书,当时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记者查看了通知书的日期是
2005年8月27日。
据牛文霞说,中巴车属于营运车辆,而被扣押4年多。她数次讨要均无果。记者赶到报废厂,看到中巴车除发动机外,其它零部件不知去向,变成了空壳子。
为了详细核实情况,2006年5月9日,记者敲开了绥化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刘文辉的办公室大门,他打了四五个电话后,开始接待记者。他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他说,想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到公安厅和公安部。
据记者了解,绥化市交警支队还没有归还牛海岩姑妈牛文霞价值10万余元的营运中巴客车;而始终不服的牛海岩依然还在看守所,他甚至绝食以示抗争;牛文霞连年上访家境一贫如洗。2005年她的大女儿考上大学却因拿不出学费而失学。今年长子也考上了大学,为了孩子的学费和打赢官司,她每天早晨4点就去掏垃圾桶拣废品。来源:记者观察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