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9月7日电(记者王志)近日,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根据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山东省地税局提供的消息,山东省明确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 但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额每月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期限一般为三年。
对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具体减征幅度,但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同时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对于损失较大的,可减征至次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