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尽全力抢救没能挽回自杀者生命,却被自杀者的家属告上了法庭,并被索赔60余万元。日前,普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家属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死者张芳(化名)2002年来上海打工,生前在本市一家小吃店工作。 2005年7月3日晚11时许,张芳因琐事一时想不开自杀。小吃店老板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到医院。
送到医院时,张芳已神志不清并口吐白沫。医生立即给张芳进行解毒、洗胃一系列治疗措施。
7月5日凌晨,张芳终因中毒过深不治身亡。悲痛的张芳父母认为张芳不幸身亡是因医院没有给女儿彻底洗胃,并贻误救治时机而导致的。随后张芳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
对此,医院则感到非常委屈。医院表示,张芳被送到医院时已严重中毒。医院进行的抢救完全符合诊疗规程,没有任何过错。
在审理中,普陀区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医院的整个诊疗行为作了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张芳入院抢救时已经是重症有机磷中毒。医院洗胃、注射、插管等一系列治疗行为符合规范。死者死亡是由于急性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的,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在鉴定结论中,上海市医学会还认为,有机磷中毒抢救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服毒量和服毒到抢救之间的时间间隔,由于患者送到医院已延迟数小时且服药量已属较大,因此才导致抢救没有成功。
普陀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医院对患者张芳的救治过程符合有机磷中毒的抢救原则,医院按照医疗护理常规对患者进行了临床处理,没有违规。此外,原告主张医院没有彻底洗胃但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