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拿出文化设施、文化产品、节庆、旅游、会展等1000多个项目,寻求民营资本的投资意向,这是早报记者昨日从“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文化产业信息发布暨咨询会”上获得的消息。该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文广局、市新闻出版局联合主办。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文化产业投资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四项,2006年《上海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涉及广播电视、电影、演出、娱乐、艺术品、互联网文化、文物经营、书报刊出版、音像电子出版、出版物发行、印刷复制、版权服务和其他文化服务,一共14个项目分类。
以广播电视这一项目为例,不同的子项目有着不同的投资要求,广播电视播出和传输属于“禁止”投资类。
在电影制作、电影放映、演出场所经营方面,如果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拥有经营主导权。书报刊出版单位发行业务、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发行业务等,非公有资本投资这类文化产业,出版单位必须控股51%以上。
鼓励民营资本投入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与放映、文化产品物流配送、高科技印刷、包装装潢印刷、文物修复、文化艺术策划、网络游戏开发、网络游戏运行、演出场所经营等。
以鼓励节目制作为例,前提是非公有资本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不得制作新闻类节目,但鼓励非公有资本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广播剧、动画片等制作发行业务,同时还鼓励电视剧制作和发行,允许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提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服务,允许非公有资本设立公共场所显示屏播放广告企业参与新媒体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