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7日电(记者杨金志)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请求引渡沙宾科夫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查。记者了解到,这是上海市法院受理的首起引渡审查案件。此前,中国各地高级法院受理的引渡审查案件也不多见。
2005年1月11日凌晨,一艘停泊在上海港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籍“领袖”号货轮上,俄罗斯水手沙宾科夫在醉酒后与另一名俄罗斯籍船员发生争吵,殴打对方致其死亡。次日,上海警方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馆的要求立案侦查,同时羁押了沙宾科夫。侦查终结后,上海警方向俄驻华使馆通报了案情,并应俄方请求,移交了沙宾科夫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2006年2月10日,俄罗斯联邦驻华使馆照会中国外交部,转交了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的引渡请求书,俄方请求根据《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将沙宾科夫引渡回俄接受刑事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引渡的裁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外交部转达的俄方引渡请求后,于2006年6月26日指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俄方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中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的规定。
2006年8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根据中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向沙宾科夫送达了俄方引渡请求书副本。根据沙宾科夫的意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徐晓青、翟建两位中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8月31日,沙宾科夫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答辩意见。
在7日的法庭审查中,沙宾科夫提出了抗辩意见,他认为“领袖”号货轮的船籍国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按照有关国际法的规定,此船属于该国领土,俄罗斯联邦没有刑事司法管辖权。
沙宾科夫的法律援助律师翟建在法庭上表示,他的当事人是因为受到被害人侮辱而殴打了对方,没有杀人的意图,也没有实施能够致人死亡的严重暴力行为。另一位律师徐晓青则表示,沙宾科夫已被中国司法机关羁押一段时间,俄联邦总检察院应该考虑在他的刑事判决刑期内予以合理扣除。
在7日的法庭审查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认真听取了被请求引渡人和指定律师的意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评议,另行择日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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