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长灿/文
本报记者 胡元勇/摄
核心提示
“穿着睡衣在家上网、每月收入轻松过万”,“鼠标点点、财源滚滚”,“一边上网一边赚大钱”……近来,杭州一些网站论坛里,铺天盖地出现了一些招聘网络推广员或网络兼职人员的信息,声称只要会发帖子、电子邮件,会用QQ聊天,并且每天上网1-2小时,月收入就可以轻松上万。
这个“看上去挺美”的赚钱方式,实际上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记者调查后发现,“一夜暴富”神话的背后,网络传销的黑手正伸向有可能上钩的网民,快速致富的“诱饵”已成为害人害己的毒药。
网络传销登陆杭州
刘振华每天上班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打开电脑,收取电子邮件。
那天上午,刘振华如往常一样打开公司的个人邮箱,连续几个标题为“穿着睡衣挣钱,月收入过万”的邮件充斥着他的邮箱。
如果在以往,刘振华会毫不犹豫地把这些邮件删除,但由于这些邮件所属的是公司邮箱VIP专区,他好奇地打开了它们。
邮件的核心内容是让他去推广一个叫做“百万88”的主页制作系统,加入推广联盟必须首先申请成为会员,入会费是150元,好处是可以再去发展“下线”加入建站联盟,通过“下线”再去发展“下线”,四级以上的“下线”每人可以获得网站10-50元不等的“提成奖励”。
作为营销商品,“百万88”提供一种个人主页服务系统,包括个人网站、网上商城和个人博客,这样可以轻松地拥有一个完全自主设计的个人主页。
刘振华的职业让他识别出这是一个骗局,他是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营销总监。“自从出现了像博客中国这样的网站后,个人主页系统几乎是一文不值的,随便哪里都能找到免费的,150元的价格简直就是抢劫。”
刘振华认为,“百万88”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圈钱,而营销者所运用的发展“下线”的营销模式很可能就是一种传销的网上变种,只是披上了“电子商务”的外衣。
暴富就是靠吃下线提成
记者根据一则招聘信息上提供的网址链接,进入一个名叫“黄金创业网”的网站。根据该网站上提供的QQ联系方式,记者与一个网名叫“/tp月赚万元”的网站站长取得联系,她自称陈小姐,并极力推荐记者成为临时会员,称只要交150元的入会费,就可以成为网站站长,总部会免费赠送一个价值400元的网上商城,可以卖东西赚取差价;更直接赚钱的方法就是推荐别人入会,赚取会员入会的提成费。
“经过你推荐入会的会员,他交的会员费你可以直接提成50元,然后他再拉下线入会,你又可以得到50元,再下面两级的会员你会得到10元的提成,每个人只能拥有四级,但每级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比如你现在经过我推荐入会,你就是我的第一级代理,我可以提成你50元的入会费,你发展的第四级代理入会时,就变成了我的第五级代理,我就不再提成了,所以如果想持续赚钱,就要不停发展自己的一级代理。”陈小姐对记者说。
至于如何月赚10万,陈小姐解释道,假设你每月发展10个人成为会员,而每个人又发展了10个人,那你每月可以发展的下级会员是10+10×10+10×10×10+10×10×10×10=11110人,那么你的收入是这样的,以A、B、C、D、E5个层面为例,你作为A介绍B加入会员,你有50元进账,10×50=500元;B介绍C加入会员,你也有50元进账,100×50=5000元;C介绍D加入会员,你也有10元进账,1000×10=10000元;D介绍E加入会员,你还有10元进账,10000×10=100000元;所以你每个月的收入是115500元。
网站备案与实际内容不符
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记者联络到了黄金创业网负责人之一的网络总监,他的网名是“网钱*房车”。
“网钱*房车”向记者宣称其网站的营销方式并不是传销,“我们的网站是经过国家正规ICP备案认证过的网站,在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为:鲁ICP备05053613号。”
“网钱*房车”继续说道:“我们是一个大型商业网站,开办已有两年,会员超过10万人,若是非法,早就被关闭了。”他反复强调其网站的合法性,为了让记者相信,他还将网站的营业执照扫描图片发给记者,并表示公司的地址就在济南市金星大厦13层208室。
当记者通过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网站备案系统,查询“黄金创业网”的详细信息时,虽然网站备案号的确相同,但网站实际内容却并不相符;随后,记者拨打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热线95169001,一位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备案管理只针对网站域名和其IP地址备案,在网站内容上传到互联网以前对其备案资料予以审核,至于备案后网站经营的内容是否合法,则需要由工商、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济南市工商局注册部门负责人曹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黄金创业网并没有经过注册。
打击网络传销有法可依
针对近日在杭州一些网站上铺天盖地出现的这类招聘信息,杭州市相关部门表示,这可能是传销在网络上的一种变种,是一种新兴的犯罪手段。
不过对于什么是网络传销,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在监管上其实还是有法可依的。”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主任袁施敏告诉记者,“我国发布了一系列法规禁止非法传销活动。网络非法传销也属于禁止之列,它只不过是把犯罪事实搬到了网络上进行,只要有证据证明网络虚拟世界的状况构成了客观社会传销,在工商界定后,一样可以利用法律进行制裁。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但是有全国性的《电子签名法》,就可以将互联网上行为进行主体资格现实固定化,并解决了如何对网络虚拟性进行法律惩罚。”
“不过由于网络传销突破了地域限制,如何管理跨地域甚至跨国界的网络传销,就成为职能部门面临的难题之一。”袁施敏主任说。(08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