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昨天在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进行了分组讨论。该条例(草案)规定,鼓励、支持单位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保护、利用、收购和恢复重建重要近现代建筑,开办展馆,发展相关旅游产业。
草案规定,重要近现代建筑指该市自1840年以后建成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存在50年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草案列举了可以列入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单的五种情形———反映南京地域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类型、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和研究价值的;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著名人物的故居;其他具有近现代历史文化意义的。据了解,一批名人居所和历史事件发生地,如该市已发现的40多处侵华日军慰安所遗址以及汉奸居所、办公场所等,其建筑本身也许并非优秀,是否要保护一直有争议。该草案认为这些建筑作为该市一些重要事件的见证地,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也在保护名单之列。
对重要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面临着资金的问题,该草案规定,该市政府将设立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编制、修缮维护、档案管理工作等。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但仅靠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保护也许并不够,该市希望有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入到重要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据了解,该市规划局将分批公布重要的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现存的近现代建筑只要产权明晰,就将允许公开进行产权买卖。
尽管有望进入市场自由买卖,但该草案对破坏、拆除重要近现代建筑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环境要素或在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内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并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将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重要近现代建筑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该建筑重置价1至3倍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