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播放背景音乐,即使已经买了正版碟片也要给著作权人付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获悉,今年南京将大力推进背景音乐收费工作。
播放背景音乐要收费的情形是指在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商场、超市等营利性公共场所,播放著作权人的作品。 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杨婕在日前召开的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使用背景音乐付费是一种国际惯例。目前收取音乐著作权费用的工作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驻各地的办事处承担。在商场、歌舞厅、酒吧等地按营业面积的大小收费,在宾馆则按床位多少来收费。据了解,民歌《茉莉花》的收集整理者何仿在《茉莉花》定稿以后的45年中仅收到3笔稿费,共计151元,而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后,每年都能收到包括CD、手机铃声、背景音乐的使用费,最高的一笔有12.5万。
但是对着动辄十多万的背景音乐费用,南京的一些商场并不买账。据了解,目前江苏省愿意交费的酒店仅有14家,去年交纳的背景音乐使用费共计20余万元。“很多人怀着‘我是非营利性地播放音乐’以及‘已经买了正版碟片’的念头,试图免去这笔费用。”杨婕指出,单纯地播放音乐,商场当然不盈利;但播放背景音乐至少可以算是间接盈利,因为它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购物氛围,“不然的话商场何必播放这些音乐?”
据悉,《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表演权,并依法获得报酬。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权利保护期内的作品,即属于一种机械表演行为,应该依法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所以说,在购买音乐制品时支付的只是一次性制品费,这与经营性使用音乐须付给词曲作者著作权使用费是两码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