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信息居民自有外汇资金的运用终于有了新的渠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居民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可认购投资于境外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的基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监督管理内容。
基金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取得相关额度。《通知》还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中的外汇账户及其收支范围,包括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等。
对于基金可募集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及划转相关问题,《通知》明确,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以及赎回或分红时,应通过银行办理。而且,认购、申购基金时,居民个人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机构不得使用债务性外汇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