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26日作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说,部分法官、检察官判断事实、适用法律、调解矛盾能力不强,错案时有发生;少数法官、检察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仍有发生,损害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少数法官、检察官司法不公正甚至违法犯罪,“仍然是群众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也损害了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形象。顾秀莲副委员长的批评切中肯綮,应当引起足够的警惕。
一般地讲,司法公正与否与法官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法官天然应当具有良好而崇高的职业形象。在一些法治成熟的发达国家,很多重大事项、重大纠纷(包括总统选举中出现的纠纷)都可以交由法院裁决,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法官起到了其他职业无法替代的关键性作用,因此,法官享有相当高的地位、荣誉与尊崇。这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美国的一位著名法官曾经给法官推荐过一个书目,其中包括但丁、莎士比亚等文学巨匠的作品,他认为如果法官不读这些书的话,就难以对社会有很合理和健康的理解。
相较之下,可知提高司法的素质和能力,坚持独立公正审判,也是中国法官维护自身形象的有效举措。但问题还不止于此。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错综复杂,与此同时,随着公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益、息争止纷,正在成为人们越来越普遍的选择,许多发生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企业或公民与政府等多种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无形中都被“集中”到法院那里,等待法官作出决断。因此,法官能不能本着对法律高度负责的原则,公正无私地依法调解、审判,就不但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关系到外界对法官形象的评价和对法律权威的认知,而且在有的时候,还可能关系到对法官权益的保护问题。
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最近媒体披露了一个案例:去年2月25日,湖南省永兴县法院发生了一起爆炸案,法官曹华当场被炸身亡,另两名法官被炸成重伤。原来,凶手黄运财的儿子在该县马家三矿打工不慎断指,被劳动仲裁获赔30万元,不料县法院一审判决骤然减至1.6万余元。黄运财此前曾向法院书面提出,曹华和马家三矿矿主曹某是亲戚,要求曹华回避该案审理,但被法院驳回,所以他对一审判决极为不满,认定曹华徇私枉法有意偏袒矿主一方,于是愤而以恐怖手段进行报复。此后不久,上级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黄运财的儿子获得了与当初劳动仲裁基本相同的赔偿数额,部分证实了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确有不当之处。黄运财报复杀人自然罪不容赦,但有关法官如果多一些司法公正的努力,这样的悲剧其实是可以避免的。
上述举例分析并非要用个别极端事件来“威胁”法官,而不过是说,司法不公正往往会使矛盾和冲突进一步激化,可能令有关人员的权益遭到更大的侵害,其中自然可能包括法官的权益。只有通过全面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才能要求法官真正对自己的审判行为负责,促使法官自觉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也才能更好地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切实保护公民的权益。司法公正的基础巩固了,冤假错案减少了,“集中”到法院的矛盾和冲突缓解了,“落实”到法官身上的各种压力和风险将随之降低,从而有助于增加法官的安全感,保护法官的权益;反过来看,这也能够进一步强化法官追求司法公正目标、维护自身形象,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法律既要保护普通的公民,也要保护法官。而只有司法公正,才是对法官的最好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