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险救灾救人拟纳入“见义勇为”
晨报讯 (记者 房延彦)在我省,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有望纳入见义勇为行为之列。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确定为“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敢于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1991年公布实施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有点儿狭窄,”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像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都有望纳入见义勇为行为。
除了扩大见义勇为的范围外,《草案》还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物质奖励标准,《草案》指出,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具体物质奖励标准包括:嘉奖,并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金;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并颁发不低于10000元奖金;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颁发不低于50000元奖金;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不低于20万元的奖金。 |